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就做好2016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申报和2017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摸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6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一)申报规模
按照国家下达河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在全省4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确定1000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总规模30万千瓦,解决6万个贫困户收益。原则上单个村级电站规模控制在100-300千瓦,对个别条件不具备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联村共建,分清产权,集中管理。
(二)建设运营模式
鼓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对采取企业投资运营、PPP模式运营、平台公司运营三种模式投资建设的,建议政府出资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40%。
(三)收益分配
电站40%收益归村集体所有,60%收益通过村级二次分配给贫困户,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重点分配给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项目申报原则
1.规划先行原则。为加强规划引领,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建设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各县要因地制宜编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两年建设规划。按照整体规划,确定2016年试点项目。
2.条件具备优先原则。优先上报建设条件落实、电网接入条件好、项目所在村贫困人口多,列入2016年度脱贫计划的村,具备一年内投产条件的项目。对用地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项目不得申报。
3.支持重点企业原则。鼓励各县通过公开招标或优选等方式选择1-2家实力强、信誉好、光伏开发业绩突出的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统一建设。
4.编制村级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各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6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6〕546号)相关要求,组织以县为单位编制2016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施方案。
二、摸底上报2017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村
按照国家计划,2017年拟在剩余具备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全面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为谋划好2017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各市组织以县为单位,对2016年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村外符合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摸底工作,并由各市统一上报。
(一)选取范围
在45个国家级扶贫重点县建档立卡贫困村中确定项目村(不包括2016年已开展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村),并谋划每个村的建设规模、带动贫困户数量。
(二)基本条件
贫困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电网接入条件好、电量吸纳消化能力强、未利用地等闲散荒地资源丰富、光照条件好等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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