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盐县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海盐县推进
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6〕22号)精神,依照县财政局《海盐县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盐财企〔2016〕1号)规定,经审核海盐县共有38家企业符合补助条件,报经县政府同意,海盐县财政局拨付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743.44万元,其中资金89.324878万元列公共财政预算上级补助款“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科目,资金654.115122万元列专用基金“工业发展资金”支出。拨付第二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417.55万元,资金列专用基金“工业发展资金”支出。拨付第三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582.97万元,资金列专用基金“工业发展资金”支出。三批共拨付1743.96万元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
第二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第三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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