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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 如何下好节能这盘大棋?

   2016-12-13 《能源评论》杂志张中祥40350
核心提示:9号文提到电改的几项基本原则中,其中一条就是坚持节能减排。关于节能,1979年世界能源委员会有过这样的定义:采取技术上可行、
9号文提到电改的几项基本原则中,其中一条就是“坚持节能减排”。关于节能,1979年世界能源委员会有过这样的定义: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
两厢来看,电改要下好节能这步棋,需要用对政策,发挥好市场,有效推动新能源发电、电力需求侧管理和售电端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用对补贴政策

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在确保供电安全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水电及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其他相关文件中也都提到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问题。但在弃风、弃水问题突出,“省为实体、省间壁垒”没有打破的现实困境下,各地政府出于地区资源禀赋及对拉动当地GDP的考虑,对“确保供电安全”的理解有一定的相对性,对“优先消纳清洁能源”的执行力度也大打折扣。
所以,对于推动清洁能源发电、解决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难问题,我们需要一些更为实质性的约束或者激励措施。

“十二五”期间,中国新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全球新能源装机规模最大的国家。2012年,中国风电装机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国。2015年,中国太阳能发电装机超过德国。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从“十一五”初的6.5%提高到了2015年的11.8%。

可以看到,中国清洁能源发电到了规模发展阶段,补贴减少,但补贴的方式可以有所改变。目前中国的清洁能源补贴方式已经从初期的按装机容量补贴过渡到按发电量补贴,以光伏为例,补贴力度也在减小。

清洁能源发电成本与煤电成本差距还会进一步缩小,用户对清洁电力消费意识也在逐步培育过程中,可以考虑将清洁能源补贴政策由生产端移至消费端,将补贴对象由清洁电力生产者转移至清洁电力消费者,让清洁能源电力用户或者清洁能源消纳省份得到经济实惠,从心理预期上愿意使用清洁能源,从而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难问题,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做好需求侧管理

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是电改坚持节能减排原则最直接的措施,更多是一种政策鼓励。而在现有的发电基础上,统筹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则是一种经济效应的体现。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当某地用电负荷接近电网承载极限时,政府及电网企业组织用户在某一时间段内共同削减负荷,使负荷下降到电网可正常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而避免了以建设新电源或引入外地电的方式应对负荷高峰,有一定的经济效应,也是节能的体现之一。而需求响应则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指通过分时电价等市场价格信号或资金补贴等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电力用户主动改变原有电力消费模式的市场参与行为。

电力需求侧管理已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14年8月,上海启动需求响应试点,在需求响应启动指令发布后30分钟内实现降低峰荷5.5万千瓦;2015年,广东、江苏和北京都通过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施了需求响应项目。

上海的需求响应试点情况,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但也反映出,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需求响应能力和主动减负荷的意愿,而具备参与条件的多是工商企业和楼宇。2015年上海需求响应试点在负控系统内选取30家工业用户、30家商业或楼宇用户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所以这些城市试点效果的取得,与其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密切相连。

分担用户的范围选取很关键,机制保障也不能少。需求响应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竞争性电力市场下的新发展,良好的市场化机制是需求响应融入市场、参与电力系统运行的基础。所以,市场化电力价格的形成是需求响应试点的关键,有了市场化价格,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的经济价值就能通过分时价格体现出来,就能看到实实在在的经济效应,企业也就有了参与的动力。

发展合同能源管理

电改9号文“关于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中提到: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如果需求侧管理是统筹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来体现出节能的经济效应,那么合同能源管理则是统筹市场与技术手段,达到节能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它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1997年,财政部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自此被引入中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布,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2011年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期。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国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2010年与2005年相比,节能服务公司从80多家增加到800多家,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8万人,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亿元增加到840亿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亿元增加到290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从60多万吨标准煤增加到1300多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根据合同能源管理协会(EMCA)统计,“十二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产值增长到2015年的3127.3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0.19%;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2015年的1039.5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9.31%,显示出合同能源管理庞大的市场潜力。

电力改革正逐步推进,售电侧逐步放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也已出台,广州等售电公司先行试点区域,售电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性已经显现,未来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售电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增值服务也是其企业生存的需要。2015年5月,国家取消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同年进行了最后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的申报和清算工作。所以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开展最重要的扶持政策。售电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市场的争夺势必会更加激烈。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电力需求增速放缓已经是趋势。用户需求也在朝着精细化用电管理方向转变,或主动或被动的都有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需求,这是售电公司的机遇所在。同用电需求侧管理一样,售电公司和用电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动力还是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显现需要市场化电力价格进行传导,并在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之间进行分享;企业通过设备升级改造的减排量,通过市场化电力价格传输至碳交易市场,还能获得更大的节能减排收益,有更大的动力参与到节能减排项目中。

可以看出,电改要下好节能这盘棋,要政策与市场手段兼备,关键还是电改的核心——形成市场化的电力价格,通过市场化价格将节能收益传导至相关主体,从而激发出他们更大的参与热情。

(作者系天津大学国家能源、环境和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千人计划”经济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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