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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下达2016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 共180万千瓦

   2017-01-16 湖北省能源局17260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要求,我局委托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和12月组织开展了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比选工作。根据竞争比选结果,提出了拟纳入2016年光伏电站规模指标项目清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请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现将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下达我省的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

2016年6月,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60万千瓦。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奖励建设规模20万千瓦、追加建设规模100万千瓦。2016年国家能源局共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180万千瓦。

二、关于180万千瓦规模指标的分配情况

按照国家能源局通知要求,以及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2016年规模指标分配原则,180万千瓦规模指标分配如下:

下达我省的60万千瓦规模指标中,34万千瓦分配给2016年前备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建成投产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剩余26万千瓦按照2016年9月份竞争比选排序进行分配(见附件)。《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122号,以下简称鄂能源新能〔2016〕122号文)已分配到具体项目。

奖励我省的20万千瓦规模指标中,1万千瓦用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剩余19万千瓦用于替换鄂能源新能〔2016〕122号文中分配的2017年规模指标。(见附件)

追加我省的100万千瓦规模指标中,3万千瓦用于解决2014年备案2016年建成投产的黄源黄石铁山50MWp光伏电站项目,5万千瓦用于替换鄂能源新能〔2016〕122号文中分配的2017年规模指标,剩余92万千瓦按照2016年12月竞争比选排序进行分配。(见附件)

三、关于项目上网电价

参与竞争分配并获得规模指标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后(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日期为准),按照项目竞争比选时企业承诺的上网电价,经物价部门批复后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获得2016年规模指标的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承诺的时间节点,抓紧推进项目建设。一是项目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建成并网(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日期为准),对未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开展项目建设的,将取消其已分配的规模指标。二是参与9月竞争比选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电站模式、设计布局、设计标准、主要设备性能等开展项目建设。对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将取消其已分配的规模指标。三是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对项目投产前擅自转让和变更建设内容的,将取消其已分配的规模指标。

(二)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加大对已分配规模指标光伏电站建设的监管和协调服务力度,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设计标准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省能源局。同时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认真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及时将光伏电站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能源局。

(三)电网企业要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四)按照国家能源局通知要求,国家能源局将不再下达我省2017年新增建设规模指标。今后超过国家下达建设规模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做好企业投资的风险提示工作,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今后在国家下达我省的规模指标外企业自主决策开工建设的项目,不能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而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次分配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公布全省光伏电站建设信息,引导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122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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