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能源消费将进入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我国新能源产业将进入提质增效、科学发展的新阶段。作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政策要求,聚焦产业服务需求,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更要发挥银行对产业发展的引导、约束和杠杆功能,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三五”时期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电力需求长期平稳增长的总体态势和能源大范围优化配置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到2020年我国风电装机超过2.1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核电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由于新能源产业各个子行业的资源禀赋、电能质量、空间格局存在较大差异,“十三五”期间各子行业将呈现出差异分化的发展趋势。
弃风限电形式加剧,风电发展将由规模扩张向高效利用转变。“十三五”期间,我国将统一协调风电开发建设与市场消纳,着力推进风电的就地开发和高效利用,加快开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分布式风电,稳步发展海上风电,有序推进酒泉、内蒙古西部、内蒙古东部、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大型现代风电基地,风电行业将由规模扩张向高效利用转变,弃风限电问题有望逐步得到缓解。
太阳能发电装机迅猛增加,新商业模式助推产业化、协调化发展。“十三五”期间,我国将促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及成本降低,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加快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协调化发展。这其中,“光伏+”模式和“领跑者”计划等新的商业模式将是主要亮点。一是“光伏+”模式将促进光伏产业的多元化融合发展,如光伏与扶贫、农业、环境、气候结合等;二是区域光伏规划可以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形成较强的协同效应,进而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三是“领跑者”计划有望引领国内光伏市场发展,“领跑者”基地建设将会得到加快推进。
核电重启带来新机遇,核电装备自主化和“走出去”将成亮点。我国是世界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在建核电站分布于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和广西等多个省区。推动核电关键技术水平提升和装备自主化,是保障我国核电的长远发展是核电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中之重。核电技术已经成为我国最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技术之一,在国家力推“核电出海”的背景下,我国核电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将进一步加快。
“十三五”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风险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部门。商业银行的经营根本是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追求信贷收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银行在对新能源产业进行信贷投放时,首要关注产业和项目的风险。总体来看,我国新能源产业主要面临以下五类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我国风电、光伏的产业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各项政策文件之间缺乏连贯性和系统性,风电、光伏的电价政策和补贴机制尚不健全,审批难、补贴难等因素都将影响到行业的发展。
二是产能风险。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的低端化和无序化,尤其是风电和光伏,导致较为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和低端产能过剩。风电、光伏行业产能都已达到或超过产能上限,平均产能利用率都在70%左右。
三是技术风险。从风电和光伏来看,资源监测不准、机位点微观选址不同、选择机型差异,都会对项目发电量造成影响。从核电来看,我国尚未全面掌握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核电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较不完善,技术和核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投入较为不足。
四是出口风险。在海外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新能源产业会面临当地法律政策约束、贸易摩擦加剧、市场不稳定等风险。我国多数新能源出口企业的结构存在过度集中的现象,特别是向欧美日市场倾斜,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的风险较为严重。
五是财务风险。新能源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电站装机容量的快速增加可能引起资金周转不灵,而诸多经济因素也会引起融资利率水平的变化,从而引发资金风险,影响项目收益。
“十三五”新能源产业的商业银行机遇分析
随着我国能源效率的不断提高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做强做优风电、光伏产业,加快核电走出去,发展新能源核心技术将成为新能源政策的导向。同时为实现碳减排目标,能源结构将迎来大幅度调整,新能源发电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步入提质增效、科学发展阶段的新能源产业有望成为商业银行积极关注和重点扶持的机会领域。
但为避免前一轮投资的覆辙,商业银行对新能源产业的总体扶持原则应为“风险可控,分类进入,择优支持”,在做好政策研判和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扶持新能源产业的机会领域。
首先,要重点支持中东部地区和低风速地区新增风电项目的信贷需求。
从开发区域来看,中东部省份受弃风限电影响较小,将成为新增风电项目的主战场。中东部地区将重点发展分布式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分布式风电可以直接并网发电,而且对电网的冲击性较小;由于海上风电具有资源优质、不占用土地、不消耗水资源和适宜大规模开发的特点。同时,根据近期风电建设规划,河南、山东、陕西、湖南、江西、广东、贵州、安徽、湖北等省份的规划装机大幅增加,而新疆、内蒙、宁夏、甘肃、山西、吉林、黑龙江等省份的规划装机急剧减少,风电装机向低风速区转移的趋势日益凸显。
第二,要积极关注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区域光伏规划以及光伏领跑者计划等亮点领域。
在光伏发电扶贫方面,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意见》。预计“十三五”时期我国光伏扶贫工程总规模将达到15GW,光伏扶贫工程总投资将超过1200亿元。
在区域光伏规划方面,2015年7月,国务院批复河北省张家口可在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未来五年将在张家口建立国际领先的低碳奥运专区,并辐射到京津冀及其他的周边地区,预计光伏装机将新增5.6GW。这种区域光伏规划的模式有望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在光伏领跑者计划方面,2015年6月,山西省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局“光伏领跑者”计划首个被批准的项目。由于入选计划项目的技术产品有望优先被国家和地方政府用电项目采用,而且政府将在关键设备、技术上给予计划项目市场支持,因此多个地区的项目正在积极申报中。
第三,要重点满足核电新建、待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015年,我国正式重启核电项目,核电项目进入密集批复开工期,一批沿海新建核电项目将陆续开工建设,待建项目将加快推进,核电装机和发电量保持快速增长。按照2020年5800万千瓦的在运核电装机容量计算,2016-2020年每年大约有6台左右百万千瓦级机组投建,年投资规模将达到660亿元以上。
由于核电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加上核电项目前期投入大、回收期长,商业银行可与核电企业以“总对总”模式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对其海外拓展、工程建设、资金结算等业务给予全面支持。或是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核电供应链上的不同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核心企业信用支持、企业存货盘活、应收账款贴现等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四,积极关注新能源产业兼并重组的业务机会。
随着政策不断完善,风电、光伏的市场环境将不断优化,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序幕将开启,进而形成一批资产规模较大、核心竞争力较强、具备区域整合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一是产业链横向整合。具有资金、技术、品牌等优势的优势企业将吞并运营状况欠佳但有一定技术实力的企业,产业集中度将有所提升。二是产业链纵向整合。一些生产多晶硅、电池组件的上游企业将兼并下游光伏电站企业,部分电力国企等传统企业也将收购上游设备生产企业。针对新能源企业并购重组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可提供借壳上市、定向增发、并购等投资银行服务。
第五,要择优支持海外建厂和布局“一带一路”的新能源制造企业。
前些年我国风电、光伏制造企业出口主要面向欧美等国市场,也造成了与美欧等国日趋严重的贸易摩擦。在面临欧美“双反”压力以及新能源产能过剩的双重约束下,我国新能源企业“走出去”亟需进行战略转型。在海外建厂,实现生产和销售的当地化,有利于规避欧美等国的贸易壁垒,拓展海外市场空间;同时,要加快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成为我国风电、光伏产业的发展承接地和利润增长点。我国已实现在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伊朗等中亚和非洲地区的技术出口和产品外包,随着第三代核电“华龙一号”的完善和第四代核电技术的研发,我国核电在“一带一路”沿线也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当前的地缘政治背景下,新能源企业“走出去”仍将面临较大风险,尤其是中亚、南亚、东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商业银行应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实施差异化、精细化风险定价,进而在跨境贸易、境外贸易平台建立及运用、境外实体投资与平台搭建、全球资金管理以及全球资产配置等方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助力。
第六,择优关注新能源技术企业的信贷需求。
未来我国新能源产业的技术研发将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突破:风电技术将重点攻关分体和整体机组安装技术,海上超导体风电涡轮机研发技术,漂浮式基础、整体安装及自航自升式施工平台等海上风电技术,龙卷风轮发电等静电发电技术;无齿轮箱的直驱发电技术,风电并网技术及装备;非并网式风电与海水淡化技术结合等。太阳能技术研发的重点领域是低成本、高效能太阳能电池及蓄电池开发,高效、高可靠性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研发,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电站建设及电力运输技术,太阳能热发电站集成与集成控制技术等。核电技术研发将分为三个阶段,现阶段发展重点是以热堆核电站为代表的三代核电技术,中期是快中子堆(快堆)、高温气冷堆等四代核电技术,聚变堆核能系统是核电技术长期发展方向。
由于电力系统对专业性和安全可靠性的要求,新能源技术研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应首要做好技术可行性分析,通过投贷联动等“股权+债权”的模式择优扶持新能源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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