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人不务正业,挖空心思骗取他人钱财,且屡屡得手。是骗子的骗术高明,还是人们的防范意识薄弱。其实,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明,他们只不过抓住了人性的弱点加以诱导所致。2017年2月28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十四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张同成,男,1952年4月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被告人毕殿胜,男,1956年3月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二被告人捕前系嘉峪关春秋光电有限公司董事长、项目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同成、毕殿胜在嘉峪关春秋光电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嘉峪关市嘉西光伏园区光伏发电工程未获得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情况下,谎称该项目工程即将开工,与任某等30名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骗取施工保证金。被告人张同成作案三十起,诈骗金额共计697万元;被告人毕殿胜作案二十九起,诈骗金额共计677万元,破案后赃款均未追回。法庭上,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张同成、毕殿胜先后向30名被害人骗取60万至8万元不等施工保证金。由于工程迟迟无法开工,各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向二被告人索要施工保证金无果后,于2015年8月14日,将毕殿胜扭送公安机关,致案发。迫于压力,张同成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同成、毕殿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同成有期徒刑十四年、毕殿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对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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