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清源股份按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并于28日进行了逐一回复。
对于投资建设各个光伏电站项目决策过程及其敏感信息形成时点,公司表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及建设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内部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流程,上述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的敏感信息形成时点为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公司2017年1月25日披露了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为:“拟用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所支持的绿色产业。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因此,公司不存在延迟披露的情况。
2017年1月25日,公司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只确定了将公司债券用于投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清洁能源项目,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跟清洁能源相关的3大日常性主营业务,由于当时公司尚在进行投资方向考虑,并未根据公司立项和投资流程规定对目前拟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测算分析,也未进行立项和投资审核及作出决定,公司在绿色债披露之时,尚无法明确具体投资范围和意向,故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公告时未披露具体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范围。
在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流程、项目投资流程,并通过投委会表决后,根据上交所相关法规,本着谨慎性和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由于44个光伏电站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金额较大,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和公告标准,故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履行了临时公告义务。
而针对董事会集中决策大量项目的原因,是否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公司表示,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的业务,在达到特别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前不需要逐一公告,由于上述44个光伏电站项目的累计的投资总额较高,公司本着谨慎性和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决定将以上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进行相应的披露,因此公司不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
此外,针对上交所提出的公司是否具有在短期内投资建设大量光伏电站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和能力,是否会导致公司负债和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并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情况,公司表示,公司信用良好,融资手段多元化,公司拟投资的44个光伏电站的项目预计投资总额12.83亿元,这44个光伏电站都是经评估之后,公司认为投资收益和现金流较好的项目,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预计每月能产生稳定的电费收入。投资上述电站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司负债和财务费用较之前年度大幅增加,但是考虑上述44个光伏电站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盈利性,44个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收益扣除增加的财务费用后仍具有较好盈利,可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原有研发、制造、销售光伏支架产品及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基础上,逐步增加了光伏电站投资及运营业务。公司回复称,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的能力,由光伏支架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过程中积累而来,属于业务和产业链的自然延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在报告期初以来持续存在。第一,公司自2013年以来内一直拥有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储备、资质许可、业务资源及项目经验,持续具备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开展能力。第二,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收入从2013年至今持续存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9月分别为4858.54万元、890.24万元、19661.75万元和32115.85万元。第三,公司拥有或参股已并网光伏电站项目6个,公司继续从事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具有延续性。因此,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系由光伏支架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过程中积累而来,属于业务模式和产业链的自然延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而光伏发电行业企业纷纷进入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领域,公司开展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业务也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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