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尘埃落定,但谈判各国达成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诸多悬而未决的议题,只能留待2010年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来完成。可以想见,谈判的核心依然是围绕温室气体减排。
据悉,关于二氧化碳的减排,目前国际上有多种方案,绝大多数是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那么,这些减排方案有何异同?是否科学?是否公正?最近,中科院副院长、中科院院士丁仲礼课题组对主要的7个方案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分析,发现这7个方案无一公平、公正。
课题组的研究论文《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方案评估及中国长期排放权讨论》发表在2009年12月的《中国科学》D辑上。文章指出,这些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年~2005年期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倍的事实,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6.7倍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课题组认为,这样的方案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气候变化协议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这样的方案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
巧妙回避
历史责任和人人平等原则
丁仲礼课题组研究人员介绍,目前国际上推出的二氧化碳减排方案都是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方案、G8国家方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方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方案、Garnaut方案、CCCPST方案和 Srensen方案这7个主要方案。
IPCC方案提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到2020年需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而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G8方案,即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在2009年7月意大利峰会上提出,要求到2050年,全球通过化石能源利用和水泥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削减50%,其中发达国家削减80%。
UNDP方案,与IPCC方案无本质区别。
OECD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球应减排3%,到2050年全球在2000年基准上减排41%。
Garnaut方案,即由澳大利亚研究人员Garnaut提出的方案,到2020年全球排放可比2001年增长29%,到2050年则要减少50%。
CCCPST方案,即由美国、荷兰和意大利几位科学家共同提出的,以他们的名字缩写简称CCCPST方案,强调在公平原则下,由不同国家的高收入群体承担减排任务,一个国家的高收入人数在全球所有高收入人数中的比例即为此国家的减排比例,而一国高收入人数则通过该国不同人群收入分布计算获得。
Srensen方案是由丹麦研究人员Srensen提出的,该方案对2000年~2100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原则是“人均未来趋同”。
丁仲礼课题组的论文对这7个方案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分析和模拟后发现,这些方案没有一个考虑现在大气中二氧化碳高浓度的出现,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历史排放所造成的结果。由此,由这些国家研究人员为主导所设计的减排方案,巧妙地回避了各国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同时,这些方案虽然提出了时间尺度上的排放比例,但没有一个方案考虑人均累计排放量,从而规避了人人平等的公平性。
论文指出,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70ppmv左右提高到2005年的380ppmv,约有60%来自2005年前人口不到全球 15%的27个发达国家,而且在此期间,27个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达到了251.17tC,而发展中国家为33.33tC,相差7.54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所以确定这一原则,强调“区别”,主要原因就是各国历史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