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某诉某公司擅自占用其承包荒地这一侵权案,因张某举证不具有充分真实性与合法性,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11月10日,张某与阳原县浮图讲乡某村委会签订《河滩荒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该村河滩荒地4000亩,承包期50年。2016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其承包的荒地约1300亩,修建光伏发电。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并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河滩荒地承包协议,以及确认承包协议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地理位置图、阳原县浮图讲乡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欲证实被告所占荒地为原告所承包,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进行光伏电站建设使用土地,系与井儿沟乡下辖的两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合法取得,项目用地依法属于井儿沟乡,不属于浮图讲乡,并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预审意见书、阳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阳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指出原告起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只说明原告承包了位于浮图讲乡某村的河滩荒地,并不能证明被告占用了原告承包地,均与案件无关;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该村位置图,因村委会无权确认浮图讲乡与井儿沟乡的乡界,也无权确认桑干河河滩归集体所有,而不具有证明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张某承包了位于浮图讲乡下辖某村的河滩荒地,不能证明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围内实施了光伏设备建设,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证实了被告的项目用地位于井儿沟乡下辖的两村,并未对原告张某实施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为此,阳原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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