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多晶硅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考虑到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现状及发展,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实施期限18个月。
2014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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