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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15 甘肃省政府41650
核心提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

我省是国家新能源基地,新能源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在新能源开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电力装机增长与用电能力增长反差不断加大,加之自身消纳市场培育不足,系统调峰能力有限、外送通道不畅等因素,电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新能源出力受限,我省成为全国弃风弃光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被国家能源局列入风电红色预警区域。为切实提高我省新能源消纳水平,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6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甘肃省创建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复函》(国能新能〔2016〕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新能源发展的工作部署,用好国家赋予我省的各个平台,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引领,建立促进新能源消纳政策体系,因地制宜探索新能源消纳的新模式,加强新能源在工业、交通、建筑各领域的应用,提高新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能源消费方式,构建高比例新能源体系。

(二)主要目标。建立较为完善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责任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起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发电特点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形成节能环保、便捷高效、技术可行、广泛应用的新能源消费市场,力争2017年弃风、弃光率较2016年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源总装机比例接近60%,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超过30%,新能源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转化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发电小时数达到合理水平,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15%,建成兼具甘肃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新能源综合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能源优先发电调度机制。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按照新能源、调峰调频和安全约束电源、供热机组、水电的顺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尽可能为新能源发电预留空间,并根据批复价格全额收购。调峰调频和安全约束电源根据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需要确定,供热机组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确定。电网调度机构根据新能源企业出力预测,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并充分利用水电预报调度成果,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及时预告有关情况、公开相关调度和机组运行信息。2017年,安排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133亿千瓦时,并逐年度增加。(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能源监管办)

(二)推动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承担消纳新能源社会责任。企业自备电厂应按照其自发自用电量的一定比例无偿腾出发电空间由新能源增发。同时,鼓励酒钢、兰铝、金川、玉门石油公司等省内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发电权置换交易,对置换交易电量可按不高于燃煤发电成本,由新能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自备机组发电不低于5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相关企业)

(三)扩大新能源直购电交易规模。在完成新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新增电量,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采取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的方式进行交易,降低交易电价成本,促进新能源多发满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四)增加新能源外送电量。在2017年6月底前,建成酒泉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与湖南及沿线和周边地区协商,制定跨省区送售电计划,落实相关政府间送售电协议电量,实现河西新能源大规模送出。加强与江苏、天津等省市对接,争取达成送受电协议,开展跨区域中长期交易。积极配合国家电网,落实好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具体措施,打破省间壁垒,加大周边电网互济力度,配合做好全国统一调峰、统一调度工作,积极开展新能源跨区域现货交易,促进新能源在全国范围内消纳。争取2017年外送220亿千瓦时,其中外送新能源71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酒泉市政府,甘肃能源监管办)

(五)培育优质用电负荷。巩固企业向好趋势,加大停产项目技改力度,使其达到安全、环保标准,尽快恢复生产。依托现有园区、工业集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河西走廊风光电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优势,推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新能源产业和现代高载能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别是结合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新增优质用电负荷,提升新能源产业综合竞争力,将河西走廊打造成名副其实的新能源、产业、经济走廊。按照国家政策,着力推进钢铁、电解铝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展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芳烃等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信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电力公司)

(六)推广新能源清洁供暖工程。认真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工作的部署,建成瓜州县新能源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在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兰州市、兰州新区、白银市、定西市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推广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利用新能源弃风弃光电量开展电锅炉集中供暖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通过“大用户直购电+峰谷电”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清洁供暖工程。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大型蓄热、集中供热站。鼓励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市政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或热力管网末端),采用发热电缆、电热膜、碳晶板材料分户电采暖或电锅炉集中供暖模式。对新建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鼓励采用电采暖方式供暖,部分已建成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改造为采用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逐步淘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的燃煤小锅炉,今后全省不再新建燃煤供暖锅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七)创建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率先在敦煌市创建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探索在一个城市整体实现城市能源转型,形成以局域智能电网为基础,风电光电互补、光伏光热协同、多种能源融合发展的能源产消格局,建成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的100%可再生能源电力城市、可再生能源供热城市、可再生能源公共交通城市。(责任单位:酒泉市政府,敦煌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八)在重点领域推广新能源应用。

交通运输领域:结合兰州市地铁、电气化铁路建设项目,做好配套新能源供电设施建设及供电服务。在车站、服务区、隧道等用电集中设施用电设计中,做好新能源供电对比方案,因地制宜推广新能源供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兰州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推广机场桥载电源替代APU(加速处理器)技术,2017年开始大力推行机场桥载电源全部替代APU电源,机场新增旅客摆渡公共汽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甘肃机场集团;配合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推动城市公用及民用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旅游领域:推进旅游景区配套公共设施供暖改造为电采暖模式,新建公共设施全部采用电采暖模式。推进景区新能源旅游车项目,新增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旅游车。(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农业领域:推进乡镇公共设施、农民新居等电采暖改造。开展农业生产电能替代,推动大棚蔬菜电采暖等替代燃煤(柴)设备工作。(责任单位:省农牧厅;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九)推广储能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储能技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应用,推动储能产业在市场规模、应用领域和核心技术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河西地区探索建立容纳高比例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在酒泉市、兰州新区等地开展“多能互补”微电网示范。大力推动新型储能技术在提高新能源发电小时数及清洁供暖等领域的利用。在西北师范大学、河西学院等高等院校,通过分布式能源、储电蓄热(冷)及高效用能技术结合,形成高效一体化分布式能源系统。(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相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工信、能源监管、相关市州、发用电大户和电网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推动任务和责任落实,切实做好全省新能源消纳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全省清洁供暖实施方案,结合新能源消纳,在现行电价政策支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税务部门落实国家对风电光电等清洁能源生产企业、承担电能替代项目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利用电能替代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产业政策,对企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农业等各领域,使用电能替代消费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落实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前“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改革创新能源管理的体制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地区和主要能源企业利用新能源的目标,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制度要求。省电力公司、省工信委牵头,逐步建立适应新能源大规模融入电力系统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以及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在新能源比例高的区域,建立智能化区域电力运行管理系统,建立分布式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体制。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立足打造国家能源战略基地,努力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积极支持和倡导能源利用方式的变革,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意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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