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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等五家上市公司索赔时效进入倒计时

   2017-05-22 证券时报22200
核心提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过,绝大多数适格投资者却忽视了自己依法维权的权利,以至于错过赔偿机会。

日前,记者从相关证券维权律师处获悉,超日太阳、上海家化、上海物贸索赔案诉讼时效均已不足一个月,海润光伏和华锐风电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不足半年时间。如果投资者在限期内不能积极维权,那么将会丧失胜诉权。

超日太阳:

诉讼时效不足一个月


“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股票及11超日债投资者诉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索赔案,目前已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投资者索赔请求的一审判决。”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11超日债,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受损投资者,目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索赔。不过诉讼时效不足一个月,过期将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

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南京中院判决认为,超日太阳虚假陈述成立,虽然此前其经历了破产重整,并且后续更名为协鑫集成,但其法人主体资格没有改变,应该对此前超日太阳的相关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经历破产重整,并且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破产重整之前,故投资者起诉债权应该确认为破产债权。如果投资者损失在20万以内的部分,可以获得100%赔偿;投资者损失在20万以上的部分,可以获得20%的赔偿。法院判决支持的不仅包括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还包括11超日债的投资者(债券代码112061).

刘国华律师同时提醒,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打印至卖光之日或2014年1月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上海家化、上海物贸:

索赔时限越来越近


2015年6月12日晚,上海家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家化及相关高管作出行政处罚。同一天,上海物贸也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报中虚增资产和利润总额,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两案的诉讼时效均到2017年6月12日届满,目前剩下时间不足一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

“此前我们代理的数十位上海家化投资者已经通过和解途径顺利获赔数百万元,代理上海物贸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取得两审胜诉判决,投资者后续只要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可惜很多投资者不知道这些索赔信息。目前来看,大部分投资者只能眼睁睁错过。”许峰律师称,其所在华荣律师事务所5月还将继续向法院提交上海家化以及上海物贸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到底有多少投资者能搭上末班车尚不确定。

对于索赔条件,许峰律师认为,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股票,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任何数量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上海物贸提起索赔。“起诉之后基本就会获赔,只是希望投资者能够知道这个信息。”许峰律师提示。

据了解,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诉讼时效均为两年。从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处罚之日起算,所以在今年6月上旬,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都将届满。

华锐风电:首批胜诉

投资者领到赔偿款


近期投资者维权领域,通过司法程序拿到赔偿款的成功案例又多了一个,即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作为股民的维权律师,她已通过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帮助股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到第一批索赔案的赔偿款。 华锐风电此次遭遇投资者索赔,源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造假行为。2015年11月11日,华锐风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早一批索赔案件于2015年11月底立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2016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华锐风电的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华锐风电公司需向投资者支付相关赔偿款。”

据臧小丽律师介绍,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造成的亏损。臧小丽律师表示,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均为两年,自行政监管部门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具体到华锐风电案,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期至2017年11月10日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2017年11月10日前提起索赔诉求均可。超过法定的索赔诉讼期,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

“在已有生效判决的前提下,遵照同案同判原则,其他遭遇同样情况的华锐风电投资者一旦参与,获赔是大概率事件。”臧小丽律师认为,对于华锐风电公司来说,这家曾经虚增利润达2.77亿的公司,总计参与索赔的股东人数才不到100人。目前距离索赔时效截止仅剩半年,绝大多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能错过末班车。

海润光伏

诉讼时效不足半年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代理海润光伏索赔案件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获悉,股民诉海润光伏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将于今年10月22日到期,这意味着,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必须在今年10月22日前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从股民联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留给股民的时间并不多,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尽快委托律师参与索赔。”刘华浩律师表示。

回溯历史,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公告发布后,海润光伏即遭到数十位股民索赔,且之后不断有股民加入,索赔金额也不断增多。“截至目前,索赔人数为799人。”刘华浩律师说。

2017年4月14日,海润光伏发布《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截至公告发布日,海润光伏共收到799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64亿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4183.5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刘华浩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早在2016年3月份,我们代理的部分股民已经和海润光伏股东杨某达成和解,并已经顺利拿到赔偿。另外,本案部分案件已经获得生效判决,因此,若股民符合索赔条件,起诉获赔几乎没有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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