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发挥光伏扶贫效益,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作为扶贫项目建设的光伏电站,包括联户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和村集体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办法包括县直部门、乡镇(开发区)、维护企业职责,电站消缺、故障排除、故障设备更换维修,光伏板面的保洁、发电监测、安全运行监管、管护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县直部门、乡镇(开发区)、维护企业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县供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技术管理、人员培训、上网电费结算等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备案、能源指标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开发区)、村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日常维护监管、运维人员管理考核、电网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等工作,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安全运行、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第六条 维护企业(承建企业)负责光伏电站建成投产至承诺维护期内的电站消缺、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电站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负责运维的企业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电站设备检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乡、村承担或从电站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日常管护人员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电站日常管护人员按就地就近的原则,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中产生,且具备一定的电工知识,了解电站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并经过县供电部门举办的运维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个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运行专工兼安全员)原则上为1名,务工费用由乡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日常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维护操作规范要求,对电站进行日常管护。每天对电站进行一次巡查,确认电站是否安全稳定、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站内及周边附着物影响光伏发电。每周至少对电站光伏板面进行一次保洁,每月至少对电站场地进行一次除草。日常管护人员巡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视故障的等级立即启动管控维修措施,并同时上报村委会。
第九条 因管护人员违规操作或未按要求进行巡查,造成电站设备、线路损坏、收益损失和安全事故的,由管护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站维护及故障排除
第十条 电站维护实行EPC总包企业与村、乡(镇)联合维护制度,即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按照第八条规定切实履行管护职责,EPC总包企业或其委托运维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电站安全、运行质量检查,隐患故障排除工作,将检查巡检结果书面向村委会报告,在接到村聘用日常管护人员日常管护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通知时,于2小时内企业技术运维人员响应到位,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一条 故障处理程序:实行企业与村、乡(镇)联合响应制度。维护企业和日常管护人员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处理,并向所在村委会报告。重大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设备更换的质量要求:在运维期内,企业负责故障排除后的设备更换,更换设备应不低于原有设备质量并与电站设备兼容。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乡镇(开发区)会同供电部门每季度对光伏电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电站运行和维护情况。日常管护情况纳入电站管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设备检修、隐患故障排除情况报县扶贫办备案,纳入县对运维企业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县扶贫办牵头,县发改、财政、供电等部门参与,每半年对全县光伏电站全安运行和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运维落实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县对运维企业的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县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运维企业上年度考核汇总,运维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落实运维责任的,除追究违约责任外,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企业进行处罚,罚金从质保金中扣除;考核合格的,不奖不罚;考核优秀的,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参照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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