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石嘴山农业科技大棚
20MWp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石嘴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石嘴山市城市规划,依据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中节能石嘴山农业科技大棚20MWp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决定征收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下营子村集体土地,用于中节能石嘴山农业科技大棚20MWp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
(一)土地安置补偿费:12.3324万元
该项目征收惠农区红果子镇下营子村集体土地1.207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782公顷,未利用地1.1296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每公顷27.696万元,未利用地每公顷9万元,合计补偿金额12.3324万元。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0元
本项目征地不涉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三)所有补偿费由红果子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民。
三、失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本项目需要安置农业人口0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0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联系人:郭学明,电话:3328199)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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