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电能替代试点工作的请示》(吉能电力[201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发改能源[2016]2321号)及《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有关要求,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支持吉林省长春、吉林、四平、白城和松原市开展电能替代试点,实施电供暖、机井通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微电网等项目。
二、结合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重点发展取暖领域电能替代。一是鼓励供暖用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二是探索建立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通过采购市场低价电量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待国家清洁取暖政策出台后,享受鼓励清洁取暖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风电清洁供暖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5]306号)中1万千瓦风电配套制热量满足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取暖需求的标准建设,配套的风电项目应结合供热负荷深入分析落实消纳方案,以解决已有风电项目的消纳为主。严禁采取奖励发电量的方式开展清洁供暖工作。
四、请进一步优选项目、细化方案,会同吉林省相关部门,长春、吉林、四平、白城和松原市政府,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电网企业,电能替代项目业主等单位,扎实推进电能替代试点工作,保障试丿点取得良好效果。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复函。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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