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展,提高分布式光伏应用规模,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补贴对象及条件
1.在永嘉县注册的光伏企业、永嘉居民,在县域范围内新建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2.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已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并网验收、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综合验收。
二、 补贴标准
(一)企业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企业屋顶光伏项目装机容量未达50千瓦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千元。
(三)补助标准以房屋属性(企业或居民)区分,公共设施屋顶按企业屋顶补贴标准,已由县财政全额安排行政经费的单位不再予以补助。
三、补贴发放流程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供电公司按季度汇总统计数据(发电量、装机容量、补助金额),提供给县发改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收款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单位拨付到位。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