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光伏电站被拆除背后:暴露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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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光伏电站被要求拆除根据微山县政府发布的文件,目前微山县政府已经通过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协调省供电公司,对相关6处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了停电断网。被要求拆除的6个光伏电站总计298MW,分别为:
(1)微山旭日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楼4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高楼乡,有立项、环评手续,2015年9月30日并网发电。
(2)微山县天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欢城49MW光伏电站项目,位于欢城镇,有立项、环评手续,2016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3)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留庄30MW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位于留庄镇,有立项、环评手续,2014年12月30日并网发电。
(4)微山县旭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留庄49MW光伏电站项目,位于留庄镇,有立项、环评手续,2016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5)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10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鲁桥镇,有立项手续,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6)微山县爱康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县鲁桥镇3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鲁桥镇,有立项手续,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由以上资料可知,6个光伏项目均已并网发电,而从并网时间上看,其中最早的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留庄30MW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在2014年12月30日便已并网发电,而有两个项目刚刚在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从地域来看,高楼乡与欢城镇分别有一个项目在列;鲁桥镇及留庄镇各有两个项目在列。小编查阅地图得知,这几个地方零散分布在了微山县区域内,并不相邻。
另外,被要求拆除的6个光伏项目中,除了今年6月30日并网的两个光伏项目,其他四个光伏项目都有环评手续;而6个光伏项目都具有立项。
查阅资料得知,从开发形式来看,6个项目主要为“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中草药”等光伏电站开发形式。
根据微山县政府发布的文件,目前6个光伏项目已经全部停电断网,正加紧拆除。截止到8月26日17时,6处光伏项目已拆除27.6万余块光伏组件,占光伏组件总量的31%。微山县政府表示将在11月底前完成全部6处光伏发电项目的整治,12月份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整改项目进行验收。
为何被拆除?
关于被拆除的原因,根据文件,是经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摸底排查,该6个光伏电站项目被判定为自然保护区内微山县违规项目。据了解,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为2003年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规划总面积191万亩,占微山县全县总面积的71.5%。与该6个光伏项目一起被判定为违规项目的还有9处生产经营性违规设施,2处渔业养殖违规设施,1处矿井码头违规设施,1处水泥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根据国家林业局在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无论是从哪个政策来看,光伏电站项目都不能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而此次微山县有7个光伏项目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其中南阳镇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报请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未予停电断网)。
从上述政府文件得知,微山县全县超过70%的区域都属于自然保护区。所以6个光伏电站项目因为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而被判定为违规项目也不难理解。这也是为什么零星分布在微山县各处的几个乡镇都有违规建设的光伏电站,因为从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这一点来看,除了少部分地区,基本上微山县全县都属于不能建设光伏电站的区域。
但是,在这6个光伏电站项目拆除的背后,却暴露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
暴露出的问题
第一,从并网时间看,6个光伏电站从2014年12月30日-2017年6月30日跨越了两年半的时间。最早的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留庄30MW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在2014年12月30日便已并网发电,而在并网发电两年半之后,这个项目才被判定为违规项目,并被要求拆除。
而对于一个违规建设的项目来说,这个时间稍显尴尬。为什么一个违规项目建成两年半之后才被要求拆除?相关的监管机构是不是反应太慢了一点?如果最早的那个违规项目处理及时,那之后的5个光伏项目或许将可以避免违规建设。从而将企业、政府各方面的损失降低。是以,在这一方面,相关机构的监管效率还有待提升。
第二,被要求拆除的六个光伏项目中,除了今年6月30日并网的两个光伏项目,其他四个光伏项目都有环评手续;而六个光伏项目都具有立项手续。这不禁让人疑惑,在“自然保护区”这种明文规定为禁止建设的区域开建的光伏项目,是如何拿到环评以及立项手续的呢?光伏项目拿到环评以及立项手续的条件是什么?难道光伏电站建设区域在“非自然保护区”不应该作为环评以及立项的必要条件之一吗?
据了解,过环评拟审批或审批的部门为地方环保局/厅,而此次下处罚命令的是中央环保督察组。这是否说明,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审核许可及评测工作存在漏洞?这又是否说明,政府各机构之间又是否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认识?
第三,从这6个项目的负责企业来看,这些企业既有地方企业,也有国企,也不乏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为何这么多不同的企业会犯同一个错误呢?企业在建设光伏电站之前难道没有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吗?在这6个光伏电站的建设过程中,企业是否有未批先建的行为?如果不同的企业都在犯同一个错误,那就说明多数企业对于光伏用地政策没有足够的重视。据测算,6个光伏电站总计298MW,企业面临的直接损失将达数十亿。而这些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事先对政策的了解来避免,对于企业来说,这是必须要反思的问题。
光伏用地相关政策须知
近年来,由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大棚等新型开发形式的出现,光伏电站对于用地的需求也出现了多样性。因此一些未批先建、超标修建、手续不全、占用林地/耕地/牧草地/河道的光伏电站违规项目屡见报道。随着我国光伏行业发展重心向中东部转移,光伏用地问题或将成为限制光伏行业发展的重大因素。而要规避光伏用地问题,首先要了解清楚的就是相关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2016]1638号文,文件指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1638号文明确表示: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企业在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除了应该参考以上政策之外,像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根据水利、草原、林业等部门的单行法规规定如《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等政策法规都应该有所参考,除此之外,各个地方政府也有相关对于光伏建设用地的要求以及政策,企业也应该特别注意。
光伏企业应特别注意的一些用地问题
小编通过对近年来光伏电站违建、非法占地案例的梳理发现,以下几种用地问题是光伏企业在电站建设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
1、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农用耕地、牧草地等);
2、违法占用水利设施(滩地、海堤、湖泊、河道、防洪等水利设施等);
3、违法占用林地;
4、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
此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等违规操作也是光伏企业应该规避的问题。
降低用地成本 促进行业成长
此次光伏电站拆除事件为整个光伏行业敲响了警钟,光伏企业必须对用地问题重视起来,在电站建设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土地管理政策,确定土地性质,以避免光伏电站成为违规项目,提前预防损失。
另一方面。在光伏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光伏用地问题已经成为了发电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协调一致,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并降低光伏企业的用地成本,促进光伏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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