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部网站消息,9月5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1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包括《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用地的意见(送审稿)》在内的多项文件,并听取了2017年第11次用地会审会议审议情况的报告。目前最终文件尚未披露,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可参见文末。
根据之前的消息,从《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用地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看,光伏用地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农业光伏和光伏扶贫的用地政策将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松绑”。新的用地意见文件,主要是针对农牧渔业光伏复合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的用地政策调整,其余光伏项目用地仍将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规定。
从宏观来看,光伏发电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此外,管理的基本红线“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仍然将严格执行;光伏电站中的变电站、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用地等也将要获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用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农业、能源、扶贫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光伏发电新业态的不断发展,鼓励可再生能源、光伏扶贫工作的深入,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电站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其他用地不得硬化地面,占用耕地的,不得破坏耕作层,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除光伏扶贫项目、农牧渔业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外,其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
二、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
对国家能源局、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其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用地,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光伏方阵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国土局[2015]5号文的规定管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
三、规范农牧渔业光伏发电复合项目用地管理
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布设光伏方阵、复合开展农牧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物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农牧渔业、能源主管部门,在保障农牧渔业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农牧渔业和光伏复合发展项目认定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项目,其中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农牧渔业项目用地性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并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严禁抛荒、撂荒。
四、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对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光伏方阵用地,使用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部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农牧渔业光伏复合发展项目运管中抛荒、撂荒土地,或者农牧渔业产量未达到当地项目认定标准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农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未恢复原状,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五、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项目所在地市、县的国土、农牧渔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经责令整改不到位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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