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是2015年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实施的“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旨在充分利用贫困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自发自用、多余上网”方式,实现扶贫开发和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的三重目的。对此,国家和地方分别出台了政策予以支持。
国家要求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河北省、黑龙江省等保障受益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获益20年;湖南等省份按10万元/村的标准补助到项目村......相继出台的这一系列支持光伏扶贫的政策,不仅为贫困户、贫困村送上了一个长期的、稳定的‘铁饭碗’,同时也助推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
截至目前,共有50项光伏扶贫政策出台,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将其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序号 | 地区 | 政策名称 | 政策要点 |
1 | 国家 | 《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单个村级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接近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村级电站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
2 | 国家 |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 1、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 2、采用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 |
3 | 黑龙江省 | 《关于抓紧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 | 1、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光伏发电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按照投资比例分红,产业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投入要量化折股分配给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2、集中式光伏电站:光伏电站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签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上收益分配方式,应确保受益贫困户每户年均增收3000元以上。 |
4 | 黑龙江省 | 《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9号) | 1、保障受益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获益20年。 2、每个贫困户的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原则上300千瓦以下,具备接网条件的可扩大到300-500千瓦。 |
5 | 河北省 |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5〕252号) | 1、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 2、其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现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政策。 |
6 | 河北省 | 《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1、从2017年开始,确保在20年内,光伏扶贫对象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 2、政府启动,企业投资运营。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按每户5千瓦规模1.2万元左右标准出资,其余资金由企业筹措,并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维护。 3、政府引导,PPP模式运营。总投资的20%作为资本金,政府、企业出资各占10%,组建项目公司,其余部分由项目公司承贷承还。 |
7 | 河北省 | 《关于落实光伏发电扶贫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扶贫项目发电量补贴分为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两类,均由电网公司转付给发电企业或用户。 2、省级补贴政策到2017年底将结束,在分布式光伏并网业务全流程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
8 | 山东省 | 《关于加快推动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通知》 | 2016年度国家建设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确保于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否则将执行2017年度的上网标杆电价(已调整为0.85元/千瓦时)。 |
9 | 山西省 | 《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条件: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2、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3、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
10 | 山西省 | 《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 | 1、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2、光伏扶贫项目实行优惠土地政策,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益,减免征收增值税。 |
11 | 山西省 | 《关于编制2017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村级电站的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每年每100KM不低于5万。 |
12 | 陕西省 | 《黄陵县鼓励发展屋顶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 1、对发展屋顶光伏产业的贫困户,按照五万元以内、三年期限内、国家规定基准利率、免担保免抵押、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贴息。 2、由县级供电部门根据国家、省光伏发电补贴政策,从并网发电之日按每月、季度结算支付。需要还贷的,按照协议的还款金额由金融部门直接从收益中扣除,剩余的打入卡中。目前,国家现执行电价补助政策为2017年6月30日后建成并网发电的0.75元/度。 |
13 | 陕西省 | 《延安发改委关于督促加快光伏扶贫项目进展的通知》 | 1、延安市266.291兆瓦光伏扶贫任务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实施完成。 2、光伏扶贫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投运的执行0.88元/千瓦时电价,在6月30日以后投运的项目将执行0.75元/千瓦时电价。 |
14 | 陕西省 |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通知》 | 项目单位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否则将项目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我县从事新能源项目建设。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 | 1、项目法人公司必须由旗县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与社会投资企业合资组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法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旗县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占股不低于50%。 2、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自项目建成发电之日起持续扶贫20年,确保项目对应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光伏扶贫收益不低于3000元。 |
16 | 内蒙古自治区 |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自建设发电之日起持续20年,每年向县财政扶贫帐户缴纳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款,保证3123户贫困户每户每年收入3000元。 |
17 | 河南省 | 《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6日) | 鼓励各地及项目开发企业创新思路,统筹做好扶持到村与集中连片建设相结合,扶持到户与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根据各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发电扶贫模式。 |
18 | 河南省 | 《邓州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给予必要的奖励和优惠。 |
19 | 河南省 | 《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 以村级小电站为主要形式,保障扶贫对象20年以上稳定收益分配,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0.5万千瓦光伏扶贫建设。 |
20 | 河南省 | 《夏邑县关于支持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加快实施的意见》 | 对按时间节点建成并网的贫困户(确保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扶贫部门根据到户增收项目政策,按10000元/户标准给予贫困户项目资金扶持,并给予3年贷款贴息(按扶贫贷款政策支付贴息;电站并网运营9个月之后,支付3000元收益)。 |
21 | 河南省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 | 村级小电站由县级政府负责筹措项目资金,鼓励企业捐赠,光伏扶贫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金,其余资金可由参与扶贫的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 |
序号 | 地区 | 政策名称 | 政策要点 |
22 | 河南省 | 《虞城县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 1、优先选择有实力、技术先进、履行社会义务的光伏企业参与我县光伏扶贫项目开发建设。 2、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3、县政府积极协调农发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为光伏扶贫项目开展银企对接,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
23 | 河南省 | 《信阳市固始县加快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的意见》 | 1、对率先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并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建成的,由县财政按8000元/户标准予以无偿扶持。 2、从2017年2月开始,县财政给予三年贴息。 3、电价补贴。县财政对实施光伏发电扶贫上网的电价实行补贴,保证电价不低于1元/度,一定三年。对全额投资实施光伏发电扶贫的光伏企业,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奖励支持。 |
24 | 湖北省 | 《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10号 | 1、有序推进300千瓦及以下小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工作,力争2017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 2、对300千瓦以上的光伏扶贫电站要慎重推进,国家规模指标外投资建设的300千瓦及以上光伏扶贫电站由于不能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而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
25 | 湖北省 | 《关于组织编制2017-2019年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以县(市、区)为单位,总受益户数与总建设规模的配比关系为村级电站每户对应5-7千瓦,多村联建集中式电站每户对应25-30千瓦。 2、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多村联建集中式电站应为项目所在地政府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 |
26 | 湖北省 | 《神农架林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1、村级光伏电站委托专业运维检修费用测算标准不超过售电量结算费用的15~18%,电站保险费用控制在设备价格的0.5%内。 2、村级电站收益:按照电站营业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余额为各村级光伏电站收益。 |
27 | 湖南省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光伏扶贫组织实施并网结算和缴税办理的通知》 | 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国家批复的光伏发电标杆电价高出省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 3、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
28 | 湖南省 | 《湖南省贫困村光伏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 投入10.15亿元(省级财政投入2亿元,按每村补助10万元),总装机量近14.5万千瓦。 |
29 | 湖南省 | 《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扶贫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地要根据《湖南省贫困村光伏扶贫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按10万元/村的标准补助到项目村,用于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
30 | 湖南省 | 《茶陵县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 1、贫困村按照上述“五统一”执行的,在光伏电站验收合格后每村补助财政扶贫资金10万元,贫困村的贫困户加入村集体光伏发电项目,每户每千瓦由财政扶贫资金补助1000元。 2、每个村建设70千瓦至1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其中村集体大约投资32.8万元建设40千瓦,贫困村年集体经济实现4万元。 3、贫困户投资入股建设30—60千瓦,每个贫困户大约投资2.46万元:贫困户自筹2.1万元(可以向银行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1.8—2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扶助0.3万元,村或工作队支持0.06万元,建设3千瓦,每户农户年收益3000元。 |
31 | 湖南省 | 《汨罗市光伏扶贫工作方案》 | 1、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约1008万元。资金来源:①市城建投垫资三分之一;②扶贫办筹资三分之一。③乡镇及对口扶贫单位筹资三分之一。 2、市政府筹措光伏发电扶贫资金每村各15万元,督促乡镇及对口扶贫单位筹集光伏发电扶贫资金的三分之一。 |
32 | 湖南省 | 《株洲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 | 1、严格按照包含选址、设计、建设、并网、护栏EPC综合报价7元/瓦的指导价控制招投标底价。 2、按照“一县一企”的原则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县域内承建企业在两家以上的,确定承担主要建设任务的承建企业为运维企业。 |
33 | 湖南省 | 《关于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 1、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40千瓦收益作为村集体收入,其余分配给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2、社会资本及企业参股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资产产权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资主体要将贫困村、贫困户所占股份优惠折算量化,贫困村、贫困户按所持股份优先分红。 |
34 | 重庆市 | 《关于印发《重庆市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扶办发(2015)24号】 | 对建卡贫困户,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补助8000元/户。对建卡贫困户、贫困村农户贷款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实行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对设备安装企业贷款为建卡贫困户、贫困村农户垫支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实行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对分布式光伏扶贫并网输电,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对项目农户,采取发电量“全额上网”,净电量结算方式,按现行的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0元/千瓦时执行。 |
35 | 重庆市 | 《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扶办发〔2017〕83号) | 1、符合年日照时间在1200小时以上区县的贫困村开展试点工作。 2、光伏扶贫项目按期建成后可享受全额收购可上网电量优惠政策,确保年度补助资金于第二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
36 | 重庆市 | 《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的补充通知》 | 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资金筹措明确为涉农整合资金、东西协作帮扶资金、中央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电站产权只归村集体,不以股权形式建设。 |
37 | 四川省 | 《四川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 1、平台公司与开发企业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合资公司,其余资金可由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鼓励企业捐赠、援建或提供指导。 2、公开选择光伏建设企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优先保障扶贫资金足额发放。 |
38 | 安徽省 | 《阜阳关于拨付光伏扶贫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 拨付光伏扶贫户用光伏电站市级配套资金3100万元。 |
39 | 安徽省 | 《霍山县贫困村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 | 1、贫困村光伏电站60千瓦部分的收益,主要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60千瓦以上部分的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分红。 2、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的保险、运维及管理等费用按照其发电收益的8%进行提取,运维费原则上按照每个电站每年6.4万元的标准拨付。 |
40 | 安徽省 | 《庐江县2017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 20个村集体光伏电站建设资金由今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40万元及历年结余扶贫专项资金解决;1250户“三无”特困农户由市级光伏扶贫资金配套1773.15万元。 |
41 | 安徽省 | 《马店镇光伏扶贫项目受益分配方案》 | 1、鞍东村建光伏电站共流转土地4亩,每亩土地流转费用500元,合计2000元;四平山村建光伏电站共流转土地8.64亩,每亩土地流转费用700元,合计6048元。 2、以上两个村的土地流转费用及运维费用由村级集体光伏电站收益九月份统一支付。 |
42 | 安徽省 | 《金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1、分布式(联户型)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净收益分配办法:贫困户入股当年即可享受分红3000元,并连续4年。第5年、第6年还本付息(使用贴息贷款的除外)。 2、分布式(联户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分红后结余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政府兜底扶贫。 |
43 | 安徽省 | 《临泉县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 1、户用电站:2017年安装7000户(总规模为35MW)。每户建设5kW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每户可望年增收4000元左右。 2、村级电站:2017年安装300个村(含贫困村)(总规模为63MW)。每村建设210kW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帮助实施村在20至25年内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年均收入近20万元左右。 3、建设企业提供设备维修,20年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由承建企业免费维修。20年后,探索成立专业化公司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或建立产业扶贫到户光伏发电项目财产保险制度。 |
44 | 浙江省 | 《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1号)》 | 根据统一招标确定目录企业,目录企业可以参加全省光伏小康投标,给予分布式供电系统5年质保期,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允许并鼓励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光伏系统建设。 |
45 | 浙江省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小康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9号)》 | 产品组件规定:各地在实施招投标时,各投标企业原则上不能更换参与省级目录企业投标时提出的包括单晶硅、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等组件和逆变器在内的光伏核心组件型号、品牌等,但允许其更换为《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同标准等级以上的产品。其他材料确需更换的,也应属于《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所列明的同标准等级以上的产品。 |
46 | 江西省 |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扩面工程的指导意见(征求建议稿)》 | 1、每座规模100千瓦的村级电站投资约60万元,全省共计投资9亿,为支持各地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省扶贫办按3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 2、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享受优先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并享受租赁方式的光伏用地优惠政策。 |
47 | 广东省 | 《惠州市光伏扶贫上网电价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1、对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及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85元/度,比2016年度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98元/度降低了0.13元/度,国家对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2、2017-2020年,有精准扶贫任务县、镇、村、户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享有上网电价政策补贴,对达不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98元/度的光伏扶贫项目,由市财政进行补差,达到0.98元/度。 3、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率在10-11%,预计回收成本年限在10年。财政光伏扶贫上网电价差额补助年限为自项目投成上网起补贴5年。 |
48 | 福建省 | 《龙岩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扶贫奖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1、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奖补1000元。 2、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企业,按贫困卢所占容量比例每千瓦奖补1000元。 |
49 | 青海省 | 《关于青海省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33号》 | 每户建设扶贫光伏电站3千瓦,按当地年实际发电量和当前光伏电价所获收益扣除不可免除税费后,全额支付给贫困户。根据光伏电站不可移动的实际情况,扶贫年限按国家光伏电价补贴20年的政策确定。 |
5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 | 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