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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10-19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2150
核心提示:内发改能源字[2017]116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
 内发改能源字[2017]1168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要求,贯彻落实“市场自主和竞争配置并举的方式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精神,屋顶光伏以及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瓦以下光伏电站项目等分布式项目,市场主体在符合技术条件和市场规则情况下自主建设,结合我区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根据本地区负荷增长和消纳情况,指导开发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规模不得超过2万千瓦,保障就近消纳,避免造成大规模弃光限电和建设投资浪费。

二、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对于上述不纳入年度指标规模管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要做好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研究,对于具备接入低电压等级和保障就近消纳条件的项目方可出具电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和办理接网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1150号)收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持续发展。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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