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0-04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031.11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公司暂无法全面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别与无
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
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1,969,41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9,271.13万元;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0,000,000瓦,单价每瓦2.92元,货款总额人民币8,760.00万元。合同签署后无锡京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分别供货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无锡京运通支付上述货款。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无锡京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无锡京运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货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3)
二、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合同一判决书
“(一)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711,216.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刘立祥对上述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合同二判决书
“(一)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599,912.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刘立祥对上述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1,342,172.00元,由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3,842.00元,由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立祥承担1,038,330.00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暂无法全面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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