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启动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
根据有关要求,江西省级改革任务各项配套方案须在2018年2月21日前出台,设区市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须在3月5日前报省环保厅、省编办备案,各项改革工作须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确保到2020年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上收市县监测监察职能
《方案》对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
设区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会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提交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上收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通过向跨区域派驻的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对省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环境监察情况采取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措施。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省环保厅内设机构管理,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日常事务。
上收市县环保部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
县(市、区)环境执法机构随县(市、区)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探索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新模式
《方案》明确,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推进赣江流域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作为省环保厅内设机构管理,实现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江西省环保厅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此外,《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江西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服务平台。
据了解,江西省环保厅成立了分片包干工作组,由厅领导带队对各设区市垂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实行包干负责制。各设区市、厅属各相关部门正紧盯时间节点,倒排进度,大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