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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七条政策措施 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2024-09-11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9820
核心提示:重点围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应用场景,支持集中式充(换)电场站建设分布式光伏

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就《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助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提到,支持拓展应用场景,重点围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应用场景,支持集中式充(换)电场站建设分布式光伏,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形成“光储充”绿色充电一体化系统。

优化项目审批管理。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方案中要明确分布式光伏并网模式,可以采用“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的运行模式。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及时备案分布式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在充换电基础设施中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实现“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此类项目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管理,光伏规模不占用所在盟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指标。

健全项目盈利模式。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有关细则,“光储充”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在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允许分布式光伏余量上网,同时参照网内保障性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确保上网余量全额优先消纳。项目储能部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补偿标准和机制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和补偿期暂按0.35元/千瓦时、10年考虑(从设备并网后向电网首次放电算起),补偿资金由市场交易主体中的发电企业分摊,电网企业结算。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助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4〕19号

为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充电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发展,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新能源科学开发和高比例消纳,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助力绿色交通发展 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邮箱:nmgnyjdlc@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助力绿色交通发展 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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