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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2012-04-09 2384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8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公司”)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太阳能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预测,提出2012年度财务资助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具体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借款额度

单位:万元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精功新能源公司向精功太阳能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均将用于精功太阳能公司银行转贷出现的临时资金缺口或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

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精功太阳能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在上述额度内,公司授权精功新能源公司董事长根据精功新能源公司和精功太阳能公司的资金情况,直接决定为精功太阳能公司提供每笔财务资助的时间和金额。

3、财务资助方式和资助有效期限

上述财务资助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提供,其中2012年度资助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4、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精功新能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精功太阳能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精功新能源公司以银行承兑票据方式提供财务资助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贴现利率与精功太阳能公司结算资金占用费。

5、财务资助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2012年4月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基本情况

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现有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德国布莱斯·戴姆勒工业有限公司出资2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注册地址为: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太阳能多晶硅片。

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8,557.24万元,净资产-3,192.51万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2,535.46万元,净利润-3,730.12万元。

2、其他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企业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德国布莱斯·戴姆勒工业有限公司系外资股东,要求其以同等条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可操作性很小,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方,有必要为其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财务资助。鉴于此,德国布莱斯·戴姆勒工业有限公司以持有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精功新能源公司向精功太阳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在总体考虑精功太阳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效促进精功太阳能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考虑,为其在银行转贷或支付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方面所存在的资金缺口予以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的风险分析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于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和控制力,上述财务资助资金将被严格要求用于被资助对象银行转贷出现的临时资金缺口或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上,在财务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公司具有全面掌控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精功新能源公司对精功太阳能公司进行财务资助,有助于精功太阳能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精功太阳能公司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生产与经营资金,控制经营风险,使资金回笼相对有保障,从而用回笼资金逐步归还精功新能源公司的财务资助款,最终减少或不再需要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发出会议通知,2012年4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全票通过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将用于被资助对象银行转贷出现的临时资金缺口或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款项支付,有利于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财务资助符合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上述财务资助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贴现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且已明确资金占用费收取方式,上述财务资助行为是合理的。

2、鉴于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均较差,公司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争取尽快扭转该公司不利的经营局面。

3、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精功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要求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5、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六、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止2011 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控股公司(不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2011年累计发生额为2,636.00万元,占公司2011年年末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2.11%;财务资助余额为3,936.00万元,占公司2011年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15%。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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