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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池反倾销初裁的声明

   2012-05-21 36090
核心提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美国对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反倾销初裁的声明2012年5月18日美国时间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关于美国对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反倾销初裁的声明

2012年5月18日

美国时间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做出反倾销初裁决定,认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 31.14 %-249.96 %,决定对该类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虽然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接受了中国企业提交的部分抗辩材料,但中国光伏产业认为该裁决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中国光伏产业的生产及对美出口情况,是不公正的。为此,中国光伏产业通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出以下声明:

一、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倾销无关

近年来,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对美出口不断扩大,深受各类美国消费者的喜爱。中国光伏企业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并致力于技术进步和革新;在硅锭制造技术、冶金级多晶硅;高效能电池片、SE、ESE、MWT等方面的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在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根本原因在于近年来光伏产业链在中国的集聚发展、中国光伏企业较高的管理水平、生产规模优势及具有前瞻性的商业策略。中国企业没有也无意通过低价进行竞争。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出较高的倾销幅度,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事实视而不见,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进行不公平比较,从而人为抬高了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也凸显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严重倾向。

二、中国应诉企业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应诉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美国商务部调查程序,以积极的态度配合调查。但是,美国商务部未能完全遵守美国法律,对中国应诉企业的权益给予充分保障。

首先,美国商务部使用了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美国商务部以武断的方式指定“替代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可比价格。无论是在替代国的选择上,还是可比价格的确定上,均凸显了武断和结果导向色彩。最终无视中国经济及光伏产业的现状,严重扭曲了应诉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了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此案中,美商务部无视泰国没有完整的光伏产业链的事实,不接受中国应诉企业的主张,坚持选取泰国作为替代国,由此裁决的倾销税率是不公正的。对此,中国企业表示严重不满。

其次,美国商务部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方面,无视中国企业的诉求,仅选定两家企业作为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显而易见,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出口企业数量众多,且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仅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不能代表中国全部晶硅光伏电池出口企业。美国商务部的这种做法与美国国内法和法院裁决严重不符,在本案中势必严重扭曲初裁结果。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初裁结果损人不利己

1、如美对中国光伏电池征收反倾销税,势必会影响美下游用户的利益,将使其不得不购买高价光伏电池,这与美国利用新能源政策是背道而驰。

2、如中国光伏企业之前所指出的,中国光伏产业为全球光伏能源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生产晶硅光伏电池,中国每年从美国进口20多亿美元的多晶硅、EVA、浆料等原材料。中国光伏电池和组件对美出口也为美国下游产业(尤其是光伏发电安装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如果美国政府最终对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实施贸易限制措施,将影响全球光伏能源市场的发展,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中国自美进口相关上下游产品的减少,对美自身产业发展不利,。

中国光伏企业希望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终裁调查程序中纠正其不正确、不公平的做法,客观、公正地对待中国应诉企业及其合作和抗辩,避免不合理损害这些应诉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光伏企业也会团结一致,继续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积极、顽强、有力地抗辩,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尽最大努力,并将致力于为全球光伏产业营造良好的贸易秩序,与世界各国的光伏企业共同推动全球光伏产业更明朗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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