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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为太阳能资源“国有化”叫好吗?

   2012-08-06 16640
核心提示: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于前段时间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
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于前段时间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今后将对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这也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此条例一出便一石激起千层浪,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瞬间把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空气,风能等。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我国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总储量为1.47X108亿千瓦•时/年, 相当于2.4万亿吨标煤,丰富区主要集中在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地区。尤其是青藏高原地区平均海拔高度在4000m以上,全年气候干旱,云量稀少,大气透明度好,其总辐射量(5850兆焦/米2•年 以上)和日照时数(3000小时以上)均为全国最高,属世界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之一。

毫无疑问,“资源国有”意味着国家有权对该资源的使用进行收税和收费。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更有甚者,该《条例》的出台为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建立了准入壁垒,有悖于国家鼓励创新,进行产业升级的精神。民营企业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本身是一种创新。在创新过程中,本就需要承担风险,现在再要上交一笔不菲的资源税费,并面对种种限制等,自然会极大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他们也自然会更多地采取观望态度。一旦这部法规被制定推广,企业自主权被政府控制,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能够在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分得一杯羹的企业也将会举步维艰,说到底气候资源收归国有不利于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此外,《条例》提出:“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并想以此区分民用和工业的区别,但这种模糊的表述还是为民用与工业之争埋下了隐患。一旦出现某民用区域拥有巨大的风能资源,决定开发,那么国有与非国有的补偿标准肯定是不同的。更为关键的是,不论补偿标准为多少,都给了地方政府强征土地的法律依据,紧接着就将是相关行业产生“石化双雄”这样的行业垄断巨头。

对此现象,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中心赵东副科长将在9月18-19日于上海外滩浦华大酒店将要召开的2012中国(国际)光伏电站应用技术创新研讨会(简称PV Application 2012)上,为大家解析这一富有争议性的话题。同时,赵东科长还将带来太阳辐射长期变化的成因分析方法及初步结果以及太阳能资源评估、太阳能资源国家标准等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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