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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3-05-28 世纪新能源网37710
核心提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 0.12 元(含税)。
●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1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
金红利为 0.10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30 日
● 除息日:2013 年 5 月 3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 年 4 月 16 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特
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3 年 4 月 17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3 年 5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
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876,909,684.72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87,690,968.47 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012 年度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996,573,092.03 元,公司拟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635,559,84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1.2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
316,267,180.80 元(含税),期末未分配利润 3,680,305,911.23 元,结转下一年
度分配。
2012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30 日
2、除息日:2013 年 5 月 3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本次
现金分红,公司暂按 5%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4 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
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股东(即 QFII),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税。QFII 如能在本公告后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向中
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
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②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
股东已就本次利润分配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③股票账户卡原件、
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文件等,经公司审核确认后,将不安排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
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 0.012 元/股。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
方式送达公司,如未能按时送达,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12 元/股。
4、公司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 52 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 编:831100
联系电话:0994-2724766
传 真:0994-2723615


七、备查文件目录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24 日
 
标签: 特变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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