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及省能源局、省扶贫办部署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利用2015年到2020年的6年时间在全县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为稳定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确保以村为单位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强村富民为总目标,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示范先行”的原则,通过以村集体名义投资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实现“一次输血”向“长效造血”的转变,开辟一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行得通、靠得住、能稳定、可持续”的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一)产业推动、生态环保。把清洁新能源产业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影响全县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村集体稳定增收。
(二)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愿。本着以市场为导向、村集体自愿的原则,由县光伏扶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实施村级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发电收益除偿还贷款外,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三)因地制宜、尊重科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条件和要求选址,确保项目建成后实现发电效益最大化。
三、目标任务
2015年,65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村、12个省首批美好乡村重点示范村和22个省级美好乡村建设村可以申请建设村集体光伏电站。每个村投入约48万元,建设60KW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力争2015年9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帮助实施村在20至25年内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年均收入近6万元。
四、实施方法
(一)成立经营实体。
每个村对集体“三资”进行清理打包,注册成立公司,实行集体“三资”统一由公司经营。集体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公司设立董事会,村“两委”成员任董事,村党组织书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开选聘或由村干部兼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设立监事会,乡镇包村干部任监事长,村监委会委员任监事。建立“三资”统一管理制度,将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益性设施纳入村集体资产范围,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产生的资金收益纳入集体公司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监管制度,集体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接受公司监事会监督,涉及“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包括集体资产购建或处置,重大投资项目、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等,都要履行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资金来源
1、县财政给予扶持。各村通过注册成立公司时,县财政对每个村安排注册资金10万元。
2、构建便利的融资服务平台。根据光伏电站生命周期长、收益稳定的特点,采取以县立信担保公司担保、县城投公司反担保,村集体公司用集体“三资”为城投公司反担保,财政贴息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30万元解决启动资金。贷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基准利息的30%,确保村集体每年收入均衡。
3、村集体自筹。贫困村可整合选派干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万元投资光伏电站;各村剩余资金缺口自行筹集。各乡镇、帮扶单位和结对单位也要适当支持一定的资金用于村级光伏电站建设。
(三)安装场地。按照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场址特点因地制宜,选取500-600m2光照充足、交通便利、地质灾害发生率小的荒山、荒地、荒滩或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便于安装、管理和维护,同时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和美好乡村建设需要,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与规划无冲突、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技术支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日常运行、维护和培训。光伏组件应保证质量稳定、综合抗性好、受环境影响小。县供电公司(小水电公司)负责对收集资料、现场勘探、制定接入方案、电表安装并网等多个程序平行处理。实施村负责确保良好的施工、运行环境,在光伏电站运行期内必须确立专人看护。
(五)收入管理。县供电公司(小水电公司)与村签订并网发电合同,采集发电信息,每季度根据发电度数,将光伏电站的收入打入村集体公司账户。实施村前10年左右将发电收入的50%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资金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纳入集体公司统一管理。乡(镇)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集体公司的财务监管及资金使用监管,通过电算化操作、自动预警、实时监控等手段,规范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用途。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3月25日前)
按县光伏扶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各乡镇开展调研摸底,制定方案,召开乡(镇)、村负责人会议,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申请、审核程序安排落实村级小型光伏发电站建设。
(二)申请、审核、复核阶段。(2015年3月25日至
4月15日)
1、村集体申请。申请村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召开相关会议讨论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议后,按要求填写《要求实施村级光伏发电站项目的申请》,并于2015年4月3日前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乡镇对村集体申请签字盖章后报县光伏办、县委组织部及县扶贫办备案。
3、复核。由县光伏办带队分赴乡(镇)、村就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验,对拟实施村按实施条件复核。
4、建立分村申报档案。实施村对确定的拟安装处拍摄荒山荒地的正面(有道路的)、阳面、远景3处的电子照片,电子版乡镇存档并报县光伏办、县委组织部及县扶贫办各一份。乡镇连同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村、乡(镇)盖章后整理归类,确保申报档案整齐完备。
各乡镇于2015年4月15日前精准确定村级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安装地点。
(三)资金筹集阶段。(201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县财政局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县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协调好金融机构贷款事宜,确保2015年4月底将建设资金筹集到位。
(四)村集体公司注册成立阶段(2015年5月1日至 5月31日)
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村集体“三资”清理小组,逐村进行清理核算。经公示无误后,各村对集体“三资”进行打包,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流程注册集体公司,集体“三资”作为公司资产注入集体公司。各乡镇政府帮助村集体公司办好贷款事宜。
(五)设备安装、调试、并网发电阶段。(2015年6月
1日至2015年9月30日前)
在项目立项审批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光伏发电设备统一采购,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对项目实施村进行日常管护培训、发放维护手册。县供电公司与村集体公司签订并网发电合同,负责计量电表安装,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电网、并网发电。力争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并网发电。
县光伏办可根据实施村建设条件,选取1-2个村提前试点开展光伏电站施工建设。
(六)评估验收阶段。
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有关专家、有关单位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并提供评估验收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县供电公司(小水电公司)对村级小型光伏电站要免费接入电网,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登记等方面要提供优质服务。
(二)风险保障。运行服务由中标企业提供基本培训以及使用手册,日常维护由村集体公司负责,可探索由中标企业明确专业化公司开展售后服务。
(三)收益保障。对村级光伏电站实行发电全额上网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补贴政策。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村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工作由县光伏扶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和县扶贫办牵头实施,县光伏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各乡镇也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落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管理
村集体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光伏电站收入,特别是资金使用情况要按季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必须由财政部门核定,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执行。县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村集体公司资产运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县纪检(监察局)、县检察院要加大对村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合力推进村级新型经营实体健康发展。
附件:要求实施村级光伏发电站项目的申请
要求实施村级光伏发电站项目的申请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经 村党(总)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研究,决定成立村集体“三资”经营公司,并建设光伏电站。现申请实施村级光伏发电站项目,愿意成立村集体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自筹部分资金,并愿遵守光伏发电设备维护及管理有关规定。请予以同意批准建设村级光伏发电站。(附:相关会议记录)
特此申请。
村党组织书记签名: 村委会主任签名:
(村党组织公章) (村委会公章)
2015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
乡(镇)党委:
(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
(签章)
2015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五份,乡(镇)、村各留一份,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县光伏办、组织部、扶贫办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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