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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红看光伏——如果“绿能宝”在“中证众筹”销售会是什么样

   2015-06-02 世纪新能源网红炜24270
核心提示:因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融资创新的探讨之路走的太艰难,以致老红突发奇想:如果把绿能宝放到中证众筹平台上去销售会是什么样?绿能宝是彭
因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融资创新的探讨之路走的太艰难,以致老红突发奇想:如果把“绿能宝”放到“中证众筹”平台上去销售会是什么样?

“绿能宝”是彭晓峰的SPI公司,以光伏电站的确定性未来收益为基础制作的一个金融租赁产品,它的融资表现形式是面向社会的“众筹”。从今年1月20日上线销售到目前,“绿能宝”已经成功销售15个产品,共计融资约4亿元,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既是中国光伏产业投融资的创新,又是中国金融创新的典范,“绿能宝”既上过中央电视台,又获得过“世界绿色设计组织”的金奖等奖项。这是彭晓峰第三次创业成功的开始,也是为中国光伏产业赢得的殊荣,作为多年光伏产业投融资创新的研究和服务者,老红对彭晓峰深表敬意。

“中证众筹”是在国家“众筹”监管政策初定的基础之上,监管机关搭建的一个网络金融时代股权融资交易平台。从今年1月28日上线销售到目前,已经成功销售12个项目、共计融资1.35亿元,许多众筹产品还在热销中。“众筹”是融资行为,必须归属金融监管,产品必须在法规认可的金融交易平台交易。这是世界金融发展史中无数惨痛教训的结论,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时期严控风险的必须,也是市场化成熟国家的通行作法。总之,任何金融交易结构的当事三方,融资者、投资者、金融交易平台都应当符合一个国家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老红近来一直呼吁,当前光伏金融创新潜在着制度性风险。这就是:融资者面向社会自然人融资,自己设计产品、自己搭建平台、自己销售自己、自己为自己融资。“绿能宝”则是典型代表。

如果老红的看法成立,为了规避制度性风险,彭晓峰也“FairPlay”一下,把“绿能宝”这个“合规”的金融产品放到“中证众筹”这个“合法”的平台上交易的话,结果会是怎样?

结果肯定是不理想的。从老红在“中证众筹”探讨制作、销售光伏电站众筹产品的过程看,“绿能宝”要么还没有诞生,要么还没有找到合适的金融中介机构,要么上线交易了却还没有找到投资人,要么找到投资人了却形成不了规模化的交易结果。总之,肯定不会有“绿能宝”今天这样骄人的融资结果和广泛的社会认知度。

于是就出现了中国金融最悲哀、最耻辱的事情:一个制作严谨、被社会广泛认可的金融创新产品,在规范的交易平台上可能一事无成,却在自己搭建的、目前不一定规范的交易平台上大获成功。

猜想毕竟不是现实,但猜想展示着当前光伏金融创新的一个残酷现实:一边是国家和社会都在呼唤金融创新,一边是每年上千亿光伏电站的融资需求找不到合规的创新融资产品和交易平台。

造成这种悲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一定不是中证众筹平台管理者的。因为在老红20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中,从未见过思想如此开放、工作态度如此积极进取、服务意识如此清晰的金融管理者,可仅靠一个团队是无力改变中国网络金融时代股权融资创新环境的。

老红试从在中证众筹平台尝试制作和销售光伏电站众筹产品的经历,姑妄推论“绿能宝”在“中证众筹”此路不通的可能原因,试从制度、观念两大方面,浅析在光伏产业金融创新中,“中证众筹”、彭晓峰、老红、所有探讨者都会遇到的困惑。
一个方面,要制度创新。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各种监管政策,认证股权、债权等多种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市场。

其一,融资产品、市场的困惑。光伏电站的融资特点是国家“背书”的确定性收益,既可以制作成P2P产品,也可以借用优先股形式制作成股权众筹产品。但是,当前中国既无“P2P”的相关监管政策,更无“P2P”的合规交易平台,所以只能探讨众筹形式。如果有丰富多种、合法合规、成本合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平台,彭晓峰未必一定要绕道“金融租赁”,巨资搭建自己的融资平台。

其二,股东人数的困惑。众筹是股权融资,在未实现公开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之前,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200人、有限合伙企业的50人限制。而有限合伙人制无疑又是即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运作,又最大限度保护有限合伙人资产和收益的最佳众筹实现形式。但在在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即使面对1000万的融资需求,如何处理200人或50人的股东人数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的重大障碍。“绿能宝”每个产品的最低购买单位是1000元,既要实现一定规模的融资,又要不违反200人限制的规定是不可能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绿能宝”在“中证众筹”的合法地位。事实上最近发生的中国众筹首例法律纠纷——“诺米多”起诉“人人投”,原告方的质疑理由之一就是股东人数是否合法问题,让中国非常成功的众筹平台“人人投”吃了一个哑巴亏。

其三,融资成本的困惑。目前“中证众筹”平台是免费服务的,但是在这个平台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取费的,按照国际、国内惯例,“众筹”产品的统一收费标准应是5%。光伏电站收益既确定但有限,相对于不宜太长的融资期限,5%的中介服务费无疑是过高了。但是过低的中介服务费,既调动不了中介机构主承销商的服务积极性,更调动不了分销商的积极性,销售难成规模。不难想象“绿能宝”自己搭建平台、自己销售,长期看其综合销售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中证众筹”平台。

另一个方面,要思维创新、服务创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思维创新、服务意识创新,是完善金融创新环境的关键环节。

其一,“中证众筹”目前被动形成的“统一平台、分割市场”不利于众筹产品的大规模销售。光伏电站市场的年度融资需求在千亿级别,可目前由于各中介机构对“中证众筹”平台的想法不一,带来的不利结果就是:光伏众筹产品在这个平台通过某家中介机构销售,基本只能依靠这家中介机构自己的销售渠道,难以发挥“中证众筹”多家中介公司共同参与的大平台作用,其结果无法满足光伏电站融资的巨额需求。解决这一障碍的关键,不在制度设计本身,更不在“中证众筹”平台自身,而在中介服务机构无视市场越来越细分和专业化的趋势,一时难改“大而全”的业务思维。相信“绿能宝”的未来销售额会非常巨大,“中证众筹”平台上一家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资人难以满足需求。

其二,中介机构应当更多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在老红接触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他们都以为很懂光伏产业,其实不然,集中表现在还是以传统的风险控制思维来判断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即在无资产抵押的情况下,如果个别光伏电站众筹产品出现利息或本金支付困难怎么办?殊不知如果哪家融资企业出现暂时支付困难,光伏电站本身就是优质资产,并且具有极好的流动性,在当前光伏市场是稀缺资源。至于光伏众筹产品的投资回报不足以吸引投资人问题,相信中国庞大的投资市场中不同投资人的投资偏好是不同的,一个投资人和光伏融资企业都能接受的融资市场一定是存在的。它需要具有突出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的中介机构去找到它,一旦找到,必将拥有一个巨大的市场。可现实不这样,每次去中介服务机构,老红清楚地知道给他们带来了一个可能的巨大市场机会,可结果总是感觉好像给他们带来了一个不小的麻烦。试想“绿能宝”销售如此之好,何必要跑到“中证众筹”去看中介服务机构的脸色。

总之,当规范的平台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时候,市场需求就会用自己的办法去解决需求。老红以为,面对市场对“绿能宝”的多种质疑,彭晓峰是委屈而难言的。

光伏产业的众筹探讨之旅,是远远走在许多产业的前面的。但是,除了彭晓峰的“绿能宝”硕果仅存之外,包括2014年初“联合光伏”的首开光伏众筹,2015年5月3日“中广核”的众筹“光伏宝”,以及其他大量的行动者,他们或无果而终,或难成规模。原因只有一个:没有一个规范的为光伏电站融资特性定制的网络金融产品和交易平台。

彭晓峰希望规范,所有光伏电站融资者也都希望规范,但是如果规范平台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总是高高在上,不能根据光伏电站创新金融的特性满足他们的规模需求,只能迫使他们去寻找“不规范”的投融资行为。而这些行为终将伴随创新金融政策的完善,进行自我完善。

经过在“中证众筹”进行光伏电站投融资创新探讨的半年时间,老红最切肤之痛的体会是:金融创新是一个体系的创新。谈金融产品创新,无论是舶来品还是有中国特色的改进版都不是什么难事,难在意识和体制形成的环境创新。如同吴晓灵近日一个讲话的题目《市场不缺钱缺的是制度和机制》,老红要说:市场不缺少金融创新产品,缺的是创新制度和机制。

光伏电站市场无论是建设期还是持有期,金融属性突出。在成熟市场国家除了众筹,ABS、YieldCo等金融创新产品丰富,需求庞大,交投活跃。在中国即将到来的电力改革时代,在光伏产业完全市场化加速到来的时候,光伏电站的投融资需求超乎想象,投融资产品的创新需求时不我待。

此时老红想起了马云那句话:银行不改变,就改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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