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15]537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见附件。
二、请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尽快拟订首个监管周期(2015-2017年)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方案,报我委审核后实施。
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9日
附件
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30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内蒙古西部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内蒙古西部电网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内蒙古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其他地区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明确各类用户承担或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并逐步取消;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方案
(一)试点范围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全部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为内蒙古电力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应与电网企业分离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等。价格水平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见附件。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长期国债利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六)内蒙古电力公司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内蒙古电力公司应逐步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回收的总准许收入÷该级电网总输送电量
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为本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和上级电网向本级电网传递的准许收入之和。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水平,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八)输配电价的核定应考虑城乡同网同价补贴及同价后旗县电力公司资产、成本和费用因素。
三、平衡账户
设立平衡账户。电网企业监管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内蒙古电力公司,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1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
(三)调整机制。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四)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等制定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等)超过规定目标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五)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
(六)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逐步取消内蒙古西部电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销售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包含交叉补贴的成本。
(四)结合内蒙古西部电网情况,推进输配电价按分电压等级逐步过渡到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制定。
附件
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
一、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对象为共用网络准许成本。
二、输配电准许成本在各电压等级之间原则上按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分摊。
三、输配电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四、输配电准许成本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合核定。
五、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结论核定。
(一)折旧费的核定。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核定。
输配电固定资产,是指经履行必要审批、决策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范围: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的输配电资产;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
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定价折旧率的具体标准: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结合内蒙古电力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核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算折旧费用。
(二)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各项费用分别核定。
1.材料费。材料费是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用燃料等。
材料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平均值核定。
2.修理费。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
修理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平均值核定,各年修理费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
3.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电网企业为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电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研究开发费、电力设施保护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据实核定,各年其他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2%。
(三)下列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价准许成本: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2.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4.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6.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预测成本指电网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内预计发生的成本,主要根据符合各级电力规划的电网企业投资计划及电网发展情况等确定。
1.折旧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内蒙古电力公司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等确定。
2.运行维护费。根据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和预测年度前三年平均运行维护费水平,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等确定。
其中:(1)修理费。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确定;(2)职工薪酬。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国资委每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考虑定员人数增长及CPI增长率等确定;(3)其他费用。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5%确定。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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